涉企行政乱执法、滥执法的本质,是行政权力缺乏约束。涉企行政乱执法、滥执法的本质,是行政权力缺乏约束。
司法部9月16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9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310亿元,行政检查频次大幅下降,检查的精准度、有效性明显提升。这是司法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取得的最新成果。
这不是一组孤立的数字,它背后是无数企业频繁迎检、无端受罚的无奈经历和现实困境。数据的分量,要放在企业日常经营的真实处境里才能被真正理解。对一家生产企业来说,一年被多个部门轮番检查十几次,每次都要停工迎检、准备材料、陪同解释,这些隐性成本最终都转化成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另外,对一家企业而言,一笔没有明确标准的罚款、一次没有法定依据的查封,可能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9万多件查纠案件、近310亿元挽损金额,意味着众多企业曾经承受这些本不该承受的代价。这些数据背后,是企业被不当执法挤压掉的利润、时间和信心。
涉企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在企业这一特定对象上的具体应用。它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处罚、许可、强制等管理行为。其核心在于将执法行为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紧密结合。但近年来,涉企行政执法却异化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运行、损害地方营商环境的“部门利益工具”。
长期以来,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经费直接关联,虽然此后制度上要求“罚缴分离”,但罚没收入列入地方财政收入预算的现实,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财政压力下,仍将扩大罚没收入作为弥补财力不足的手段。与此同时,不合理的考核体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唯指标论”的路径依赖,把严肃的执法工作异化为“凑数字式”的机械游戏。所以,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滥执法、以罚代管就变得不可避免。
涉企行政乱执法、滥执法的主要表现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以罚代管、逐利罚款、小过重罚,随意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异地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等。涉企行政乱执法、滥执法的危害很直接:增加企业负担,打乱正常生产节奏;破坏稳定预期,让企业不敢投资、不敢扩产、不敢创新;侵害企业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损害公平竞争;最终还会削弱政府公信力。
从地方经济发展层面看,涉企执法的规范程度,还直接影响着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成色。企业判断一个地方能不能投资、敢不敢扩产,看的不是招商推介会上广告语式的承诺,而是日常经营中会不会被随意检查、无故处罚、选择性执法。9万多件查纠案件、近310亿元挽损金额,显然是在为过去一些地方的不规范行政执法“还账”。
涉企乱执法、滥执法的本质,是行政权力缺乏约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本质上是把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让执法有边界、有标准、有程序、有监督。它对经济发展和企业正常运营之所以重要,在于这关系到稳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遏制权力寻租和逐利性执法等多个层面,而这些恰恰是企业正常运营发展的基础条件。
另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对国家宏观经济也具有更广泛的基础性意义。企业是就业、税收和创新的载体。规范涉企执法,能够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稳投资、稳预期,进而促进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规范涉企执法不是放松监管,而是从“运动式、粗放式”监管转向“法治化、精准化、服务型”监管。
此次司法部明确表态,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常态化推进阶段,一方面持续纠治乱执法、滥执法,防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坚决纠治执法不作为、选择性执法,守住公平竞争底线。
从集中治理走向制度建设是关键的一步。今年1至8月,通过行政复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4万件,针对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718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6650件。行政复议正在从“个案纠错”走向“类案规范”,从解决单个企业的具体问题,延伸到纠正执法中的共性偏差和制度性缺陷。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已经调整清退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30多万人,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7000多个。这些数据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过去涉企执法的乱象不只是“查得太多”,更是执法主体本身就不规范,大量没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和人员在行使执法权。清理执法主体、规范执法人员资格,比单纯减少检查次数更触及根本。
在法治层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把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与此同时,司法部正在研究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
当然,制度建设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罚没收入彻底“去利益化” 。只有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经费、考核彻底脱钩,让执法者既不能从罚款中获益,也不会因不罚款而受损,执法的逐利冲动才能从根源上消除;二是企业救济渠道的实质性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渠道不能沦为“走过场”,要让企业在遭遇乱执法时,有理可诉,有理可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