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已婚女子喝酒喝到半夜,而后让情人开车送自己回家,到了家楼下后,与情人在车里发生关系后,这才下车回家。次日凌晨,女子在喝完酒后,又再次联系情人让情人再陪自己喝点,和情人喝完酒回到家门口后,不想回家,拉着情人去了酒店。因为两人都喝多了,到了酒店后,两人啥也没做,便各自睡了。而一觉醒来后,情人去上班,而女子则依旧留在酒店休息。结果,当日中午2点左右女子还好好的,3点多的时候就突然不适猝死在酒店房间里。事后,女子丈夫等人难以释怀,要求女子情人、酒店赔偿62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王某与男子李某均已经结婚。
2025年2月1日2点许,王某与李某入住一酒店。
同日早晨9点许,李某独自离开酒店。
1点多的时候,酒店前台询问王某是否退房,当时王某还接了电话,表示等会儿看看再说。
然而,大约3点半许,酒店前台再次联系王某,见没人接电话,便让保洁大姐前去查看情况。
保洁大姐去房间看了一眼,见王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原本还以为王某正在睡觉,结果仔细一看,发现王某全是赤裸、小腿发紫,床单上还有血迹,意识到问题,赶紧通知客房经理并拨打110、120。
结果,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王某已经死亡。
随后,警方进行了现场勘查,还对李某进行了询问。
据李某说,李某与王某已经认识3、4年了,此前一直都是线上聊天,没有见过面。
2025年1月初,王某主动来单位找李某,李某请王某吃了个饭。随后与王某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发生了关系。
2025年1月31日凌晨2、3点的时候,王某外出喝酒,醉酒后,联系李某,让李某开车送其回家。而李某将王某送到小区楼下后,在车里与王某发生关系后,王某这才回家。
彼时已经是凌晨5点多,随后,王某还给李某说,李某把其月经都弄没了,下次要去宾馆。
同日晚上,李某约王某吃饭,王某刚开吃不愿意出门,而到了2月1日凌晨的时候,又说要去找李某。
李某见到王某时,发现王某时喝了酒来的,而王某到了后,二话不说就拿起酒杯喝了起来。
大约2点许,李某与王某喝完酒后,便将王某送回家,然而,到了王某家楼下后,王某不肯回家,非要和李某去宾馆。
而到了宾馆后,因为两人都喝多了,什么也没有干,便睡了。
李某醒来的时候已经是9点许,醒来后就看到王某在卫生间吐酒,还看到被罩和床单上有血迹。王某解释自己喝多了,还没缓过来,血迹则是因为月经还没有走干净。
随后,李某见王某又躺下休息,询问王某要不要买点小米粥养养胃,见王某表示不用后,便离开宾馆去上班。
下午2点许,李某还曾联系王某,询问王某在哪、状况如何,而后见王某说在酒店里,还有点难忍,没什么大事,挂断电话,不放心又多次联系王某,而后又觉得王某应该没多大的是,应该是王某的老公去找王某了,也就没有敢去酒店看看王某。事后才知道王某死在酒店里。
由于李某所说的内容与李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宾馆的监控等基本吻合,法医认定王某系猝死,警方最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不过,虽然如此,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
王某的丈夫、孩子、父母难以释怀,认为李某与王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本就有违公序良俗,事发当天在与王某一同酗酒开房后,在离开酒店时已经发现王某身体出现异样后,未采取任何行动防止意外发生,直到王某去世当天晚上还在问王某活着没,连给酒店前台打个电话也没有,未尽到基本、合理的照顾义务等等,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后将李某与酒店一起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62万余元损失。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李某以及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其实就是看李某与酒店是否存在过错且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李某虽然王某一起喝酒并入住酒店,而后单独离开,但是在离开酒店后曾多次询问王某的身体状况,并没有对王某不管不顾,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无证据证明李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王某系自身原因导致死亡,酒店在发现王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110,也不存在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无需担责。
最终驳回了王某家人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王某的家人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王某家人的全部诉请,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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